《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二十八)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时间: 2015-07-13 15:18

  如何理解不准“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制度,目的是防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国有企业利益以及国家利益发生冲突,确保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能够客观、公正、合法地履行职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主要利害关系人是参照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来确定的,应当回避的亲属关系有: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任职回避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担任的职务涉及上述亲属关系时,应当回避。包括: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一方是领导班子成员,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任职回避应当按照一定程序进行,首先应当由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领导班子、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其次应当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作出决定;最后对于需要回避的,应当由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岗位。对于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新任用或新调入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或调入企业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公务回避,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履行职责,管理经营企业过程中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公务回避程序依照任职回避程序进行。特殊情况下,主管领导或领导班子可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另外,国有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任职和公务回避的规定,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也应当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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