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二十七)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时间: 2015-06-25 11:05
如何理解不准“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作为一名公民,开办公司、经营企业的情况越来越多,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是允许的。但是,如果其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本人所在国有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则可能对国有企业造成损害,对国有资产的经营安全构成威胁,甚至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有必要对这种经济业务往来作出限制。2000年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针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五条规定”中明确规定“不准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侵害该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准确理解该项规定,需要把握以下四点:一是人的限制,限制的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二是载体的限制,限制的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如果只是作为普通员工或者一般管理人员在某企业工作,则这个企业不在限制范围之列。三是经济业务往来对象的限制,限制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本人所在的企业,或者与所在企业有出资关系的企业。之所以限制“有出资关系的企业”,主要是考虑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对“有出资关系的企业”一般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四是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限制。